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蒐集、處理、利用或國際傳輸台端個人資料,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向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台端詳閱:

一、 蒐集之目的:

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投資業務;有價證券及有價證券持有人登記;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財產管理;會計與相關服務;行銷業務;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資通安全業務與管理;其他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因法令規定、主管機關或法院之要求;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其他金融管理業務;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為遵循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歐盟通用資料保護規則(EU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二、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國籍、護照號碼、美國稅籍身分及編號、婚姻、家庭、教育、戶籍資料、職業、聯絡方式、通訊地址、戶籍地址、電子信箱、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其他合於個資法及本公司營業項目之特定目的所須蒐集之個人資料及日後與本公司往來之各項個人資料。

三、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 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就資料之保存所訂保存年限或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二) 地區:中華民國、本公司、本公司所屬分支機構所在地、通匯行、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所在地、本公司業務委外機構所在地、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營業處所所在地。
(三) 對象:本公司、本公司所屬分支機構、對本公司有管轄權之主管機關、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公司、代理收付款項業務機構、業務委外機構、本公司所屬金控公司、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經台端書面同意之對象、依法有調查權之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依相關法令得揭露之對象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
(四) 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包含但不限於以書面、電子文件、電話、傳真、網際網路等。

四、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人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 得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 得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三) 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台端請求為之。
台端可親自或透過本公司客戶服務聯繫窗口【客服專線:0800-075-858】,洽客服人員辦理行使上述權利。

五、 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台端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公司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 法提供台端相關服務。

經 貴公司向本人告知上開事項,本人已清楚瞭解並同意 貴公司蒐集、處理、利用與國際傳輸本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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